2021年4月,某农业经济有限公司与何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某农业经济有限公司将5003亩旱田土地发包给何某,并为何某提供有偿机耕作业,发包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某农业经济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发包土地以及代耕等义务,双方也对相应费用进行了确认,何某支付了土地承包费、食宿费及部分机械作业费,赊欠机械作业费244157元。某农业经济有限公司多次向何某某催要无果后,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剩余的机械作业费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何某没有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时间支付机械作业费,已构成违约。判决何某给付某农业经济有限公司农业机械作业费244157元,并以24415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承包了原告境外土地种植作物,雇用了原告农用机械,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所的各项费用。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时间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作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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